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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零售商可以提前预充货款、购买会员卡、一次性进货足额货款等方式获得更高的零售商级别,获得更高级别后会进货商品拿货价格更低。
4.有货不提倡经销商通过提前预充货款来获取更低进货价,为避免零售商通过高额预充货款来获取最低价后又提现,有货将随时调整预充货款提现打款时间(在8有货提倡零售商适量充值,不提倡通过提前预充大额货款来获取更低进货价。为避免零售商通过预充高额货款来获取最低价后又提现,有货会随时调整预充货款提现打款时间(在8-365天范围内)。
4.甲方禁止将乙方的货款账户与乙方保证金账户相混淆,没有乙方授权不可从预充货款账户扣收授权保证金、罚款。
八、分销业务适用法律声明
1.有货分销业务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商务行为,对零售商、经销商的合作适用于《民法典》合同法部分。该合作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
2.零售商、经销商向普通消费者的二次转销售行为产生的消费者纠纷与有货分销业务无关(产品质量问题除外)。有货分销业务是公司商务行为,对经销商为适用于《民法典》合同法部分。经销商的二次转销售行为产生的纠纷与有货分销业务无关(产品质量问题除外)